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計畫說明

法實證研究可說是廣義的法律與社會研究(law and society studies)的一支。早在一群美國學者於1964年組成法律與社會學會(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 LSA)並蔚為一股學術潮流、形成一門學派之前,對於法律的社會科學探究、思考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即已是法學理論的一部份,例如十九世紀薩維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的歷史法學、梅因(Sir Henry Maine)的法歷史/人類學研究。Oliver Wendell Holmes 以來興起的法律唯實主義(legal realism,或稱法律現實主義、現實主義法學)則更加關注法律的社會面向,Roscoe Pound 便提出研究相對於「書本上的法律」(law-in-books)之「行動中的法律」(law-in-action)的重要性,著重探究二者之間的縫隙或落差(gap)。

1960年代以來,由於 LSA 的成立、1967年起 Law and Society Review 的發行、以及大型年度 LSA 會議的舉辦,法律與社會研究逐漸茁壯發展並且體制化。此一學派承襲了法律唯實主義以來的經驗研究取向,強調對於法律實際運作的探討,Brain Tamanaha便將探究「書本上的法律」與「運作中的法律」之間的關係,稱為法律與社會研究中的「落差課題」(the gap problem)。法律與社會研究更加拓展法律唯實主義的向度、理論和分析方法,強調跨界(interdisciplinary)的經驗研究,著重階級、種族/族群、性別、性傾向等因素在法律與社會關係的形塑與挑戰中所扮演的角色,諸如法社會史、批判法史學(critical legal histories)、批判法學理論(critical legal studies)、批判種族理論(critical race theory)、女性主義法學(feminist legal studies)等等,都可說是法律與社會研究的一部份。

諸多法律與社會研究的學者,已經從各方面指出法律形式主義(legal formalism)、概念法學(jurisprudence of concepts)、概念主義(conceptualism)的侷限性,批判此種法律內在觀點(internal point of view)理論將法律視為一個中性封閉的體系、虛構了一個與現實世界脫節的法律概念天堂(heaven of legal concepts),忽略法律乃是在由社會所產生、也是在社會中運作,是承載了文化、價值與意識型態的體系。法律不應僅被視為一套應然規範的體系,而法律與社會研究,一方面要解開法律形式主義的束縛,另方面更試圖跨越學科的疆界,特別是結合社會科學與法學。

然而,正如Austine Sarat等人所指出,法律「與」社會研究的「與」(and)之雙重意涵,兼含有連結不同學科的企圖、但同時也隱含了此種連結之侷限性的弔詭,因為在跨越疆界之前,必須先辨識疆界的存在。換言之,法律與社會研究雖然旨在探究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關連,將法律置於社會中檢視,也嘗試發掘社會中的法律,但「法律」與「社會」仍舊無法水乳交融成為一體:弔詭地,跨界的努力,同時也在劃界。然而,也正是在不斷暫時性地劃定而又跨越疆界的過程中,藉由定義並挑戰學科的疆界,法律與社會的批判性反思得以進行。

與美國的情況類似,臺灣的法實證研究長期以來為學界所輕忽、而在近年來則有逐漸興盛的趨勢。與美國不同的是,法實證研究方法之所以在臺灣長期不受重視,與歐陸法的影響密切相關,其可能的主要原因有二。首先,源自於新康德主義之應然(Sollen)與實然(Sein)的區分,使得認為法律是由法規範組成的法學家們認為法學是研究應然(規範)之學術工作,不需要甚至不應該去探討實然層面的知識。其次,自十九世紀以降,法治國實定立法與法釋義學(Rechtsdogmatik)概念體系之長足發展,尤其是概念法學的發展,使得法學轉變為幾乎全以實證法解釋適用以及法釋義學概念之耙梳發展為限,漸漸把法律(體制)與社會實相(social reality)之間的互動關係研究排除在法學之外或加以邊緣化。除了歐陸法觀念史的影響外,實證研究資料取得的困難度,更使得少數法實證研究者面臨窘境,因為即便是政府機關已經建立的統計資料庫,也廣泛存在有公開性不足、資料結構的侷限性(公務或政策導向的資料建置)等問題,不利於學術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長期不受重視,但是,實證研究方法的運用、以及對於法律與社會關係的關注,在臺灣的法學界已經有長遠 – 但絕非主流 – 的歷史。日本殖民統治下的法學研究者,便已開始採用實證調查以及統計分析的方式來進行研究,岡松參太郎博士、姉歯松平博士以及戴炎輝博士等人,均為著例。在戰後臺灣,犯罪學與刑事政策研究長期以來便以實證研究作為其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而在其他的法學領域,也不乏相關研究。1980年代晚期,蘇永欽的研究便展現對於法律與社會變遷的關注,在1990年代之後,以經驗研究的方法來探究法律的運作以及法律與社會間的關係,也為更多學者所重視,例如葉俊榮教授曾與中研院合作「臺灣社會意向調查」,以求即時掌握事件發聲緣由及民眾意向的評估。陳惠馨教授於2001年9月至2005年8月總策劃主持之「法律人法意識之建構-台灣法學基礎教育現狀之檢討與前瞻」計畫,根據不同的法領域,由11名法學教授分工進行,其部分研究也以問卷調查、焦點團體座談等方式進行實證調查。而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更於2006年、2007年(與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合辦)兩次舉辦法律實證研究學術研討會,產出相當的學術成果。

政府近年來也進行不少的調查研究,以資作為瞭解法律運作實況的參考,例如司法院所陸續進行的「民眾對法院服務滿意度調查」、「律師對司法改革滿意度調查」、「臺灣民刑事審判意見調查」、「少年暨兒童非行事件調查」,又例如勞委會也曾數次進行「兩性工作平等狀況調查」,以檢視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實施成果。

依照概念的界定,我們可以將法實證資料區別為法實證材料、法實證資訊、目錄化之法實證資料或法實證資料庫等。其中最重要的類型,當然是經由調查研究產出的各種法實證資訊,以及可提供搜尋運算的法實證資料庫。分述如下:

(1)實證材料(empirical materials)
  所有可提供實證研究資訊的原始(物質)材料,除常見的契約書、官書、書狀、契據、印章、各種文件等,其他亦可包括透過現代科技產生的照片、錄音帶、錄影帶、各種電磁紀錄,或者紙張出現之前的石版、竹簡等。

(2)實證資訊(empirical information)
  透過對實證材料的分析、統計、解讀、詮釋或其他方式的意義建構,所得出的資訊。資訊是意義結構,研究者所需要「得到」的,終究是資訊,而不是材料。但是如果沒有材料,當然也無從解讀出有意義的資訊。而材料之所以是某一「種」性質的材料,例如契約書,當然也是透過對該文件上文字之意義解讀後,所回溯做成的認定。因此作為資訊之物質載體的材料,可以說是資訊的載體,沒有這些載體(尤其是原始材料),就無從得到資訊,但載體畢竟不是資訊本身。

(3)實證資料(empirical data)
  實證資料是一個不太清晰的概念,可以指前述的實證材料,亦可以指實證資訊,或者經常是籠統地泛指實證材料以及所透露的實證資訊。
一種比較精確的界定方式,是將實證資料理解為實證資訊的一種,其特點在於以特定的結構,尤其是格式化或分類化,將某一群資訊或資訊材料加以蒐集(collecting),歸整(classifying)或處理(processing)。任何的資訊管理(information management),除非純靠記憶,否則一定是以某種資料的方式加以蒐集整理。傳統的方是就是檔案化,亦即建立各種書面的檔案(files)以及檔案庫(achives)。現代電腦科技化後的方式,就是電子檔案化以及建立數位化的資料庫(digital database)。
由此可見,(實證)資料的概念,可以包括傳統以紙本為主(但並不為限)的檔案以及檔案庫,以及電子化後的電子∕數位檔案與數位化的資料庫。所以重點並不在蒐集材料的物質形式,而在於蒐集與歸整,尤其是透過建立目錄或目錄化(catalogue) 的方式。經過目錄化後的實證資料,已經相當接近於或等於一個實證資料庫了,其中間還存在的細微但重要的區分。

(4)實證資料庫(empirical database)
  廣義的(實證)資料庫,是指所有經過目錄化,可供查詢的一群或一組(實證)資料。傳統只有紙本圖書書目(書卡)的圖書館,是此種資料庫的典型例子。但是在今天這種數位化的時代,我們可以將資料庫限於,以特定結構加以蒐集歸整,並得以透過數位邏輯運算或搜尋(search)產生其他相關資訊,尤其是統計資訊(statistics),的數位資料群(狹義的資料庫;數位化的資料庫)。如果這個資料庫所蒐集或可提供的資訊是前述的實證資訊,那此一資料庫即為實證資料庫。未經數位化的資料庫,當然也可以以人工的方式,來產生統計等各種資訊,因此當然也是一種database,但是畢竟效率與精準度都與數位化資料庫差距甚遠。

再者,如果依照資訊所涉及的制度定位來分類,實證資料尚可分為司法資料,立法資料,行政資料,法學教育或學術研究資料等種類。但對於學術研究而言,制度定位的區分固然有其意義,但並非最重要的區分。比較重要的是基礎資訊(basic information)與延伸資訊(derived information)的區分。基礎資訊是指所有可供進一步歸整搜尋,產生延伸資訊的資訊。例如將所有的判決書數位化為一個資料庫,此時這批判決書就是基礎資訊,但是經由進一步的搜尋歸整,可以產生各種可能的延伸資訊,例如各種統計資訊,或者是將某位法官曾參與判決的所有判決書彙整成一個檔案。而所有的延伸資訊,都有可能可以再作為基礎資訊,提供進一步的搜尋或分析歸整。亦可結合其他的資訊,例如經濟資訊、社會資訊等,產生其他更複雜多樣的實證資訊。例如失業率高的年度,竊盜案或破產案件數是否都會提高(統計相關性)。

由於實證資料庫是一種可供數位運算產生延伸資訊的基礎資料庫,因此如果能有內容豐富、建置結構良好的資料庫,對於實證研究將有極大的幫助。但也因為法事實的制度與機關間的倚賴性高,因此若要對法律現象進行相關的實證研究,一定要運用國家制度或機關所產生的大量資料。但是目前我國政府機關的統計資料公開或資料庫運作,卻有著下列的諸多問題:
1.資料的公開性不夠
2.法令或政策導向的公開;資訊結構侷限性
3.原始資料(庫)並不開放或無法進行運算或搜尋
4.政府擁有人民之資訊的隱私或資訊保護問題

基於上述政府機關現行資料庫的限制與缺點,已經顯現建立一更為周延法實證資料庫的必要性與重要性。但是除了此一理由外,還有以下幾點考量讓我們覺得有建立學術性法實證研究資料庫的必要:
1.學術自由與獨立
2.學術觀點的資料蒐集
3.審議民主實踐與公民社會的資訊需求
4.人權保障
5.促進法實證資料的學術與實務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