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8.其他場所>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資料編號:
A0008_1110005


位置:
外雙溪邊


拍攝日期:
7/10/2008


文字描述:

親愛市民,為維護河川清潔,請勿丟棄垃圾。


相關法令: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法令內容:

第27條第11款規定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