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公園、學校>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資料編號:
A0004_1100040


拍攝日期:
1/9/2007


文字描述:

人行道禁停機車(機慢車停車區除外)


相關法令: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第2條(八)-2-(1)


法令內容:

(八) 依法執勤人員執行違規停車拖吊應以左列項目為限,其餘以逕行填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告發為原則。
2 機車:
(1) 在公車招呼站十公尺範圍內之人行道上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