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資料編號:
C0001_1000029


GPS:
301519-2769987


尺寸(公分):
130*230


拍攝日期:
9/6/2007


文字描述:

行人注意安全車輛禁止通行


相關法令:

建築法第63條
建築法第84條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4款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


法令內容:

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第84條規定「拆除建築物時,應有維護施工及行人安全之設施,並不得妨礙公眾交通。」
第13條第4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停止使用人之使用:一、違反本自治條例或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者。二、發生空襲、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
第17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