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室內公共場所>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資料編號:
B0007_1100059


位置:
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59號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尺寸(公分):
89*64


拍攝日期:
2008.07.30


文字描述:

臺北市市民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流程圖


相關法令: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6條


法令內容:

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分級、鑑定向度與基準、鑑定方法、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經費,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備註:

提供須申請身心障礙手冊之民眾,了解身心障礙鑑定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