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8.其他場所>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資料編號:
A0008_2530004


位置:
台北縣石門鄉麟山鼻海岸


拍攝日期:
7/6/2008


文字描述:

禁用石灰等物質毒害章魚、海蟲等海洋生物


相關法令:

漁業法第44條第6款


法令內容:

第44條第6款規定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備註:

1.麟山鼻海岸尚保留早年先民利用岩岸地形於潮間帶以石頭堆疊成石滬陷阱用以捕魚,然近年因近海漁源枯竭,已成為陳跡。此告示立於石滬附近,公告為保護漁業資源,禁止以化學物質毒害海洋生物,違者依漁業法第六十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本告示所列之漁業法六十條僅為罰則,其具體禁制內容為漁業法四十八條所規定之三款行為:一、使用毒物。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以司法院檢索系統查詢近年來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發現,絕大多數違反該條經地院判決在案者,係使用電氣設施為之(即俗稱之電魚),而非本告示載明之「使用有毒物質」方式。學生認為,此項告示內容涉及環境刑法範圍,為免造成民眾就此告示而生「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錯誤認知,應將漁業法四十八條所規定三項禁止行為全數列入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