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室內公共場所>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資料編號:
B0007_8040002


位置:
高雄港旅運大樓門口


拍攝日期:
7/23/2008


文字描述:

本國禁止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施打、吸用、持有鴉片類、大麻類、高根類及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藥品,違反者罪刑重大時,得科死刑或無期徒刑


相關法令: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法令內容:

第4條第1項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備註:

1.本告示豎立於高雄港旅運大樓門外,為中英文雙語告示,內容列舉數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之第一與第二級毒品,聲明禁止輸入、製造、運輸、施打、吸用或持有上述物質,並明示最高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處罰內容。 2.本告示豎立外國人於入關檢查後方可發現之處,或者主管機關認為此舉可收勸告成功入關之違法者自首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