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5.勞動場所>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資料編號:
C0005_2600006


位置:
宜蘭酒廠


尺寸(公分):
45x90


拍攝日期:
3/11/2008


文字描述:

本區為動火管制區應依本廠安全工作許可證施行守則申請取得許可證後始可動火施工


相關法令:

消防法第15條、第23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5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7條


法令內容: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參酌下列事項定之:一、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二、設備之維護及檢查。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四、教育及訓練。五、急救及搶救。六、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七、事故通報及報告。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