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室內公共場所>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資料編號:
B0008_8260003


位置:
高雄縣梓官鄉蚵仔寮漁港漁筏碼頭


拍攝日期:
7/19/2008


文字描述:

未經筏主同意而私自登筏者,視同竊盜,依法究辦


相關法令: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法令內容: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備註:

1.告示設立地點為漁筏碼頭入口處,當地漁會在此設立告示聲明未經筏主同意而私自登筏者,視同竊盜,依法究辦。 2.由環境照片可得知由碼頭至漁筏上均為開放空間,則任何人不需任何工具與技術僅一躍即可登上漁筏,與侵入如車輛等交通工具需要開鎖方得為之的狀況不同,故若行為人僅登上漁筏, 能否論之成立竊盜罪之構成要件,疑義甚多。則此告示實難謂其具有法律效力,然或可認此為一般民眾之法感情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