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8.其他場所>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資料編號:
C0008_1110012


位置:
台北市天母球場內


拍攝日期:
6/8/2008


文字描述:

小心飛球注意安全


相關法令:

臺北市公共場所指示標誌設置基準及審核要點第10點


法令內容:

第10點:「公共場所指示標誌設置得與號誌桿、燈桿或標誌桿共桿。但不得妨礙號誌功能、照明、破壞燈桿結構及外觀,並應兼顧行車安全;牌面淨高在人行道上須維持二00公分以上,在車道上方須維持四六0公分以上淨高,且不得遮蔽現有之標誌、號誌、監控設施及安全設施等。_x000D_
另設置於人行道之牌面以距離緣石邊緣三0公分為原則。」


相關連結:
相關新聞報導可參見自由時報網站資料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pr/19/today-so7.htm


備註:

1.棒球比賽中常見飛入觀眾席之界外球或全壘打,故棒球場場地應對入場之觀眾就此危險加以警告。台北市天母棒球場在觀眾席走道上張貼警告標誌,但標誌甚小,難收警告之效。 2.由蒐集之台北縣新莊棒球場飛球警示資料中可發現,新莊棒球場於觀眾席每個進入走道入口均張貼半身大小之飛球警告標示;相較之下,天母棒球場之飛球警告標示不僅數量稀少,且標示本身亦不顯眼,是否可收警告之效,令人懷疑。此外,兩球場之飛球警告標示上所標示之張貼者亦不相同,新莊棒球場內之警示標誌,係由球場管理單位所製;而天母棒球場之小型警告標示,為中華職棒聯盟所製。 查詢司法院網站後發現,新莊棒球場與中華職棒聯盟曾於2004年球迷遭飛球砸傷眼睛案件中,同列為被告,經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16號判決指出,「由投手快速投出之棒球經打擊者使力揮擊至內野看台之界外球,所在多有,且球速甚快,亦有擊中觀眾,造成觀眾受傷之情事發生,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是被告中華職棒大聯盟所從事之該項活動,其使用之工具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換言之被告中華職棒大聯盟從事上開活動,其使用之工具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應有民法第一百九十一之三之適用。」而認定職棒聯盟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法院並認為「本件原告在被告台北縣新莊體育場,觀賞由被告統一棒球公司與被告興農職棒公司比賽之職棒總冠軍賽,係由被告中華職棒大聯盟主辦,被告台北縣新莊球場為被告中華職棒大聯盟為比賽目的而向台北縣政府租用,有如前述,被告台北縣新莊體育場僅單純出租場地,並非從事系爭職棒活動之人,並無民法第一百九十一之三之適用。」 由此判決可知,法院認為球賽期間之球場安全責任,除硬體設施之缺陷外,必要之警告與保護責任歸屬於租借場地舉辦球賽之人,而非場地主管單位。然由此次蒐集資料的比對結果可以發現,中華職棒聯盟於警告飛球方面所之警告保護設施,反而遠遜於新莊棒球場主管單位所為之成果,顯然未能從前次訴訟敗訴獲得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