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7.室內公共場所>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資料編號:
B0008_2200021


位置:
板橋市江翠水門外河堤


拍攝日期:
7/10/2008


文字描述:

停放於河川地車輛,應於海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發佈後或水庫洩洪時,即行駛離開。
本搶險水門關閉後,非有命令不得啓開。未駛離現場之車輛將依水利法罰款,車輛如有損失,應自行負責。


相關法令:

水利法第92條


法令內容:

第92條規定
「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