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實證研究可說是廣義的法律與社會研究(law and society studies)的一支。早在一群美國學者於1964年組成法律與社會學會(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 LSA)並蔚為一股學術潮流、形成一門學派之前,對於法律的社會科學探究、思考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即已是法學理論的一部份,例如十九世紀薩維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的歷史法學、梅因(Sir Henry Maine)的法歷史/人類學研究。Oliver Wendell Holmes 以來興起的法律唯實主義(legal realism,或稱法律現實主義、現實主義法學)則更加關注法律的社會面向,Roscoe Pound 便提出研究相對於「書本上的法律」(law-in-books)之「行動中的法律」(law-in-action)的重要性,著重探究二者之間的縫隙或落差(gap)。
1960年代以來,由於 LSA 的成立、1967年起 Law and Society Review 的發行、以及大型年度 LSA 會議的舉辦,法律與社會研究逐漸茁壯發展並且體制化。此一學派承襲了法律唯實主義以來的經驗研究取向,強調對於法律實際運作的探討,Brain Tamanaha 便將探究「書本上的法律」與「運作中的法律」之間的關係,稱為法律與社會研究中的「落差課題」(the gap problem)。法律與社會研究更加拓展法律唯實主義的向度、理論和分析方法,強調跨界(interdisciplinary)的經驗研究,著重階級、種族/族群、性別、性傾向等因素在法律與社會關係的形塑與挑戰中所扮演的角色,諸如法社會史、批判法史學(critical legal histories)、批判法學理論(critical legal studies)、批判種族理論(critical race theory)、女性主義法學(feminist legal studies)等等,都可說是法律與社會研究的一部份。
諸多法律與社會研究的學者,已經從各方面指出法律形式主義(legal formalism)、概念法學(jurisprudence of concepts)、概念主義(conceptualism)的侷限性,批判此種法律內在觀點(internal point of view)理論將法律視為一個中性封閉的體系、虛構了一個與現實世界脫節的法律概念天堂(heaven of legal concepts),忽略法律乃是在由社會所產生、也是在社會中運作,是承載了文化、價值與意識型態的體系。法律不應僅被視為一套應然規範的體系,而法律與社會研究,一方面要解開法律形式主義的束縛,另方面更試圖跨越學科的疆界,特別是結合社會科學與法學。
然而,正如 Austine Sarat 等人所指出,法律「與」社會研究的「與」(and)之雙重意涵,兼含有連結不同學科的企圖、但同時也隱含了此種連結之侷限性的弔詭,因為在跨越疆界之前,必須先辨識疆界的存在。換言之,法律與社會研究雖然旨在探究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關連,將法律置於社會中檢視,也嘗試發掘社會中的法律,但「法律」與「社會」仍舊無法水乳交融成為一體:弔詭地,跨界的努力,同時也在劃界。然而,也正是在不斷暫時性地劃定而又跨越疆界的過程中,藉由定義並挑戰學科的疆界,法律與社會的批判性反思得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