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美國的情況類似,臺灣的法實證研究長期以來為學界所輕忽、而在近年來則有逐漸興盛的趨勢。與美國不同的是,法實證研究方法之所以在臺灣長期不受重視,與歐陸法的影響密切相關,其可能的主要原因有二。首先,源自於新康德主義之應然(Sollen)與實然(Sein)的區分,使得認為法律是由法規範組成的法學家們認為法學是研究應然(規範)之學術工作,不需要甚至不應該去探討實然層面的知識。其次,自十九世紀以降,法治國實定立法與法釋義學(Rechtsdogmatik)概念體系之長足發展,尤其是概念法學的發展,使得法學轉變為幾乎全以實證法解釋適用以及法釋義學概念之耙梳發展為限,漸漸把法律(體制)與社會實相(social reality)之間的互動關係研究排除在法學之外或加以邊緣化。除了歐陸法觀念史的影響外,實證研究資料取得的困難度,更使得少數法實證研究者面臨窘境,因為即便是政府機關已經建立的統計資料庫,也廣泛存在有公開性不足、資料結構的侷限性(公務或政策導向的資料建置)等問題,不利於學術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長期不受重視,但是,實證研究方法的運用、以及對於法律與社會關係的關注,在臺灣的法學界已經有長遠 – 但絕非主流 – 的歷史。日本殖民統治下的法學研究者,便已開始採用實證調查以及統計分析的方式來進行研究,岡松參太郎博士、姉歯松平博士以及戴炎輝博士等人,均為著例。在戰後臺灣,犯罪學與刑事政策研究長期以來便以實證研究作為其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而在其他的法學領域,也不乏相關研究。1980年代晚期,蘇永欽的研究便展現對於法律與社會變遷的關注,在1990年代之後,以經驗研究的方法來探究法律的運作以及法律與社會間的關係,也為更多學者所重視,例如葉俊榮教授曾與中研院合作「臺灣社會意向調查」,以求即時掌握事件發聲緣由及民眾意向的評估。陳惠馨教授於2001年9月至2005年8月總策劃主持之「法律人法意識之建構-台灣法學基礎教育現狀之檢討與前瞻」計畫,根據不同的法領域,由11名法學教授分工進行,其部分研究也以問卷調查、焦點團體座談等方式進行實證調查。而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更於2006年、2007年(與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合辦)兩次舉辦法律實證研究學術研討會,產出相當的學術成果。
政府近年來也進行不少的調查研究,以資作為瞭解法律運作實況的參考,例如司法院所陸續進行的「民眾對法院服務滿意度調查」、「律師對司法改革滿意度調查」、「臺灣民刑事審判意見調查」、「少年暨兒童非行事件調查」,又例如勞委會也曾數次進行「兩性工作平等狀況調查」,以檢視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實施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