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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務局公告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8_8050002
旗津渡輪站旁碼頭
07/23/2008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3條
第23條規定
「港區內之船舶,不得有左列妨害港區安全之行為:      
一 違規載運人、貨或危險物品。            
二 強行攬載客、貨或違規載客遊覽港區。        
三 超出營運範圍或規定航行區域。           
四 非營運作業擅自停靠船舶外舷或在商船四週停泊及逗留。
五 無證照航行或借用他船之證照,或將證照轉借他人使用。
六 駕駛及輪機主管未執有合格證照執行職務。      
七 不遵照指定之區域停泊。              
八 夜航不依規定燃燈。                
九 其他有妨害港區安全之行為。

1.本告示規定漁船靠泊作業以前鎮漁港區為限;港區航行權以進出港中之商船為優先,漁船不得於航道中停留,亦不得於航道中作業;夜間作業時需掛燈號,以及其他禁止行為。 2.本碼頭實際上長年以來少有漁船停靠,於此地立此告示意義不大。另外本件圖中所停靠之船隻為運輸用船隻,及當地人所謂之「民船」,以別於市政府車船管理處所管理之渡輪。長久以來雖未傳出重大意外事件,然此類民船之定位不明,易成公共安全漏洞,主管機關應更積極管理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