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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人行道禁止停車,機慢車停放區除外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8_1100038
01/08/2007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執行違規停車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第2條(八)-2-(1)
(八) 依法執勤人員執行違規停車拖吊應以左列項目為限,其餘以逕行填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告發為原則。
2 機車:
(1) 在公車招呼站十公尺範圍內之人行道上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