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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報告表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7_1100050
台北市信義區公所
05/21/2008
軍人婚姻條例第5條(已廢止)
第5條規定
「軍人之結婚,最遲應於一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淮後行之。於報請後屆滿三十天,上級主官未做成不准結婚之決定並予通知理由者,視同核准。」
1.早期軍人結婚受到限制,結婚要向上級呈報,獲准後才能結婚。 2.2008年5月23日起,我國國民結婚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在登記婚實施之前舉辦舊式結婚證書的展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