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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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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重財物勿放車內

E.告示資料庫〈五〉:其他
E0001_1120140
03/09/2008
民法第607條、第609條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GPS:
301751-2786684

尺寸(公分):
5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