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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嚴禁進入 本區濁水溪河床右斷樁(62-78)、左斷樁(62-80)四點連線內側區域,為火炮射擊目標危險區域,禁止人員進入活動暨違法實施耕作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8_5300002
12/12/2007
國家安全法第5條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34條、第35條 水利法第78-1條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軍事設施安全需要,就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及其週邊地區劃定公告之。」
「前條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左列七種:一、軍用飛機場。二、飛機戰備跑道。三、飛彈基地。四、永久性國防工事。五、具危險性之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阻絕設施。六、具爆炸危險性之軍事工廠、倉庫及油泵站。七、軍用固定性重要通信電子設施。前項管制區得設置檢查哨,由該管軍事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人民入出前條管制區內之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但於限制時間外,入出飛機戰備跑道、軍事訓練或試驗場者,無須申請許可。」
「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三、採取或堆置土石。四、種植植物。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GPS:
209115-2634983

尺寸(公分):
4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