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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沖淋洗眼器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5_2600015
宜蘭酒廠
03/11/2008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基準第36條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11條附件八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應設置洗眼、沐浴、漱口、更衣及洗衣等設備。但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並應設置緊急沖淋設備。」
「檢查機構對第九條之申請,應依同條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檢查機構於審查後,應對下列設施實施檢查:一、火災爆炸危害預防設施,如附件七。二、有害物洩漏及中毒危害預防設施,如附件八。審查及檢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四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附件八 乙類工作場所應檢查之有害物洩漏及中毒危害預防設施一、一般設施:化學設備之洩漏預防設施。
二、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設施: (一) 特定化學設備之洩漏預防設施。(二) 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之避難設施。(三) 警報器具及除卻危害之藥劑。(四) 地板及牆壁之構造。(五) 特定化學設備之標示。(六) 特定管理設備之計測裝置及警報裝置。(七) 特定管理設備因應異常化學反應之措施。(八) 特定管理設備之備用電源。(九) 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與儲存。(一○) 緊急沖淋設備。(一一) 作業管理人員之設置。(一二) 防護具。
三、有機溶劑中毒危害預防設施:(一) 有機溶劑作業之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二) 輸氣管面罩及防毒面罩。四、粉塵危害預防設施:(一) 局部排氣裝置及整體排氣裝置。(二) 呼吸防護具。」
尺寸(公分):
8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