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點:「本管理作業規定適用於高雄港商港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區),管制區內相關作業除應遵守商港法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訂定之相關規定外,亦應遵守本管理作業要點:
(一)本要點所稱管制區係指商港區域內經本局核定之區域(如附圖),此區域內公私事業機構、人員及車輛之進出、通行、行為及營業須 接受本局管理。
(二)管制區分為特別管制區及一般管制區,特別管制區應於進出管制區設置查驗登記站,以人工或自動門哨系統管制人員、車輛及各類貨 物之進出。未設查驗登記站之一般管制區,由高雄港務警察局、海 巡、關務、移民署等相關執勤人員及高雄港務局執行公務人員依其 權責執行巡察、管制業務。
(三)為利管制區管制作業,高雄港商港區域(以下簡稱商港區域)內本 局或本局應專用業者之需求,得依須要設置查驗登記站或管制站。
(四)進出特別管制區之人員、車輛應依「高雄港港區通行證登輪證核發 作業要點手冊」辦理進出。
(五)商港區域內從事港區業務相關之公司、工廠得依須要設置管制站, 以管制人員、車輛及各類貨物之進出。(管制站由業者負責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