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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飲食禁止吸煙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6_1120100
09/13/2007
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
第50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GPS:
299907-2781239

尺寸(公分):
6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