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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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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直排輪活動禁止停放汽機車禁止設攤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1_1000027
09/06/2007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4款、第8款、第12款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
第13條第4款、第8款、第12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八、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等活動。十二、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第17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依中央法律裁處之;中央法律未規定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第18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八款、第九款規定,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攜帶具攻擊性寵物進入公園,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GPS:
301489-2769898

尺寸(公分):
8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