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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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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牲畜禁止攤販禁止機踏車禁止放風箏禁止酗酒禁止危險物品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4_1000024
09/06/2007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第十三條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八、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等活動。
九、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
十一、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十六、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十八、攜帶危險物品。
二十、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 之事項。

GPS:
301571-2769936

尺寸(公分):
104*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