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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停車謝謝合作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4_2350006
01/09/2007
臺北縣中和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經本所許可,販賣物品或出租兒童遊樂器具。二、隨地便溺、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三、在水池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釣魚。四、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五、鬥毆滋事、酗酒、喧鬧或製造噪音等,妨害公共秩序或安寧。六、有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七、攀折花木、書刻、損壞草坪或公園之設施。八、攜帶危險物品或未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之動物。九、未經許可騎乘或停放車輛(含腳踏車)。十、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十一、其他經本所禁止或限制事項。違反前項規定,送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GPS:
300843-2766235

尺寸(公分):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