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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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路線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8_2200011
板橋車站縣民大道上
06/05/2008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1項
第57條第1項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以輪椅的圖示表示此乃無障礙之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