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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廁所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7_1120033
09/13/2007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1項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8條第1項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5條第1項
第57條第1項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第168條第1項「公共建築物內設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者,應於明顯處所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標誌。圖示如左:(備註:圖示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7 卷 39 期 7 頁)」
第175條第1項「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廁所及浴室,所設置之門應可使行動不便者自由進出及使用,內部並應設置固定扶手或迴轉扶手,地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GPS:
300192-2781198

尺寸(公分):
19.5*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