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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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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深危險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8_2200018
板橋市江翠水門外河堤
07/10/2008
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
第60條:「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第7條:「水域管理機關或其授權管理單位基於維護遊客安全之考量,得視需要暫停水域遊憩活動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