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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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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深危險禁止游泳、戲水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3_8050004
旗津海水浴場
07/23/2008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第36條:「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5條:「水域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時,應公告之。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土地使用,涉及其他機關權責範圍者,應協調該權責單位同意後辦理。」
1.本告示牌係位於旗津海水浴場南側入口,提醒民眾需依救生員指揮,於安全戲水區內進行水上活動,以策安全。位於海水浴場北側安全戲水區之外的告示牌,警告民眾水深危險禁止戲水游泳,且上有緊急救難聯絡電話。 2.告示牌僅書明「禁止戲水游泳」之文字與符號,資料蒐集者認為顯然過於簡略,易遭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