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梅國小為核一廠緊急應變計畫中緊急應變區內之民眾集結點,若有核子事故發生,聽聞發佈核子事故警報後(警報每響一秒鐘,停頓一秒鐘,共90次)區域內民眾必須立刻至集結點集合,接受政府人員協助進行適當的防護行動。 本告示之法源為原子能法施行細則三十六條七款,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十四條第二項,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2.本告示係依照台電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所設置,依照原子能法施行細則三十六條七款規定,台電於申請核子反應爐使用執照時便應提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自實施迄今20餘年,除每年各核能電廠定期舉行廠內緊急應變演習外,並先後舉辦大規模之廠內及廠外聯合演習多次,以加強政府及業者之安全準備。鑑於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涉及民眾之權益,對國家社會有重大影響,且歷來輿論對其法制化之期待甚殷,原能會爰針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特殊性,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草案,計分總則、組織、整備措施、應變措施、復原措施、罰則及附則等,分別於85年7月及88年12月函請立法院審議,惟並未經立法院審查通過。 原能會參酌SARS防制經驗回饋,結合災害防救體系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再檢討完成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草案),於92年7月30日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並於8月1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12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2月24日總統公布,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緊急應變計畫區」係萬一發生核子事故,且需採取先期防護行動甚或疏散民眾時,首先應考慮的範圍,該範圍的訂定,係應用電腦程式運算,與核電廠反應爐型式、電廠附近人口密度、地形、氣候狀況等均有密切關係,我國三座核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均為五公里。在「緊急應變計畫區」內,平時就應該做好各項整備工作及規劃適當之應變措施,並定期施予演練。 (詳細資料可參見原能會網站: http://www.aec.gov.tw/www/service/qna_06-1.php)本件中,B01與B02兩項告示距離約五十公尺左右(B01位於老梅派出所,B02位於老梅國小校門口),學生認為此項標示方式並不恰當,告示對象既為不熟悉當地之遊客,則兩項告示應一地並列為宜。(現今設置之考量或者係因警報放送系統位於派出所之故)
http://www.aec.gov.tw/www/service/qna_06-1.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