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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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域已裝設反偷拍儀器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6_8040013
高雄捷運高雄車站
07/29/2008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10條
第10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七、危險之處所。」
1.此站月台兩側為緊急逃生梯供緊急狀況發生時使用,除本身之標示外,另有標示指示緊急逃生梯之方向。逃生梯大門旁亦有緊急停車按鈕與緊急對講機,並有排煙閘門開關。 2.針孔偷拍盜錄係以小型攝影與無線發報器材為之,因其具無線射頻功能,於反盜錄偵測方面並非難事,故公共場所主管單位為求保障民眾隱私安全,實應時常進行偵測掃瞄。目前台北市政府有公告實施「臺北市公共場所防止針孔攝影暫行管理辦法」其餘地區針對此類案件則以刑法315條之一窺視竊聽竊錄罪或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窺視妨害隱私論處。而盜攝器材之使用亦違反電信法之相關規定,需另負行政法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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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eacher.sljh.tp.edu.tw/t415/law/needle.htm 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52dac9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