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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1_1120066
09/13/2007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4條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3條
第94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第3條規定「有關古蹟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其項目如下:一、開放參觀計畫:包括開放時間、開放範圍、收費、解說牌示、導覽活動、圖文刊物及紀念品等。」

GPS:
300327-2781226

尺寸(公分):
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