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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危險禁止靠近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5_1030015
09/06/2007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五點(三)
五、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置下列安全衛生設施:
(三)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勞工作業時,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員手執閃光指揮棒在場指揮交通,以防止車輛突入等災害事故,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

0005.勞動場所>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資料編號:
C0005_1030015

GPS:
300624-2771423

尺寸(公分):
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