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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撐前進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4_1150020
01/08/2007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4款
管理機關得依公園性質及環境需要設置下列設施:
四、運動設施:籃球場、排球場、足球場、網球場、羽球場、棒(壘)球場、手球場、曲棍球場、高爾夫球練習場、橄欖球場、田徑場、游泳池、溫泉池、溜冰場、撞球檯、乒乓球檯、單雙槓、吊環、遊樂場、滑水場、木(槌)球場、健康步道、跑道、腳踏車專用道及其他運動設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