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Close this search box.
法律影像資料庫
Legal Image Database

愛護樹木請勿攀折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4_1100018
01/09/2007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19款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
第13條第19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九、毀損樹木。」
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停止使用人之使用:一、違反本自治條例或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者。二、發生空襲、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
第20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九款規定者,應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所定標準賠償。但其所毀損者,如為受保護樹木,應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