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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屋頂落瓦危險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4_1000062
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21號台灣大學法學院
05/08/2008
建築法第63條
第63條:「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告示立於台灣大學法學院教室往機車車棚通道鐵門。建築屋頂落瓦危險,需待暑假修繕,故請勿靠近,以免危及人身安全法學院事務組立。

尺寸(公分):
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