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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一次安全教育少一條生命犧牲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5_2600017
宜蘭酒廠
03/11/2008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24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6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時,得以教育、公告、分發印刷品、集會報告、電子郵件、網際網路或其他足使勞工周知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