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點規定
「各公、私立機關團體,凡於河濱綠地內舉辦集會、展覽、展售、表演或為其他使用者,均應事先書面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流程詳附件一) 。
前項集會之申請單位,必須向集會所在地之管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展售限由各鄉鎮市公所時令或節慶推廣其轄區內之藝文特產品與農產品,並由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及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後,始可使用。若涉及稅捐繳納者,申請單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第10點規定
「申請單位於辦理活動結束後,應於當日清掃整理回復原狀,並由管理單位派員會同勘察所使用場地之花木、草皮及各項設施均無破壞後,方可檢附收據向管理單位退還保證金;場地或設施如有破壞,應拍照存證並由申請借用單位簽認,其損壞由管理單位於相當期間內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 (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