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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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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菸區、菸蒂筒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8_2200012
板橋車站縣民大道上
06/05/2008
菸害防制法第16條
第16條規定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菸害防制法第16條所規定的吸煙區設置,不得在必經之處,然而我所拍攝的這個地方是板橋車站縣民大道上的其中一個門外,因此這個吸煙區應該算是從這門走出來乘客的必經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