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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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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公告(北府漁字第0910077602號)依漁港法第十九條十一款規定漁港內禁止及需審核同意之事項,註明罰則與行為人及雇用人責任,並可連續罰。原公告文件(B01)並未指出港內管制區域,一旁之告示(B02)則書明管制區域為港內之防波堤、泊地、航道、碼頭與護岸。

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8_2530001
台北縣石門鄉富基漁港
07/06/2008
漁港法十九條
本告示立於防波堤上,屬管制區域,但由環境照片可見,仍有車輛停置於防波堤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