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影像資料庫 > 台北縣政府公告(北府漁字第0910077602號)依漁港法第十九條十一款規定漁港內禁止及需審核同意之事項,註明罰則與行為人及雇用人責任,並可連續罰。原公告文件(B01)並未指出港內管制區域,一旁之告示(B02)則書明管制區域為港內之防波堤、泊地、航道、碼頭與護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