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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電動摩托車)請勿於園區內行駛或使用,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處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以上參仟陸佰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3_2490011
八里左岸漁人碼頭
09/13/200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 之1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尺寸(公分):
15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