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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許客攜帶著作須知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7_8040003
高雄港旅運大樓門口
07/23/2008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第87條之一第1項第3款
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第87條之一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1.本告示豎立於高雄港旅運大樓門外,為中英文雙語告示,內容說明禁止攜帶盜版物入境。此外亦就本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與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採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原則及其例外允許情況,但並未說明罰則。 2.由本告示內容指出:「每次每一著作僅限一份」可得知主管機關就著作權法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授權所訂定之數量,認個人之非營利使用,以一項一件為限。而告示下亦有供自由索取之文件,對於本國著作權法採國內耗盡與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制度有較完整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