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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慢跑道須知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4_1150030
01/08/2007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4款
第13條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七、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九、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