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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告示資料庫(一):社會秩序
A0006_1120116
台北北投捷運站
09/13/2007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10條 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
第10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五、緊急逃生設施。」
第50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尺寸(公分):
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