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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人禁止進入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5_2600010
宜蘭酒廠
03/11/2008
消防法第23條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尺寸(公分):
7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