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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繫狗鍊隨手清狗便禁止車輛進入禁止設立攤販禁止營火烤肉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4_1160012
10/12/2007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第13條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九、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十四、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
GPS:
304109-2765657

尺寸(公分):
7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