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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院結婚公證書

B.告示資料庫〈二〉:法令宣導
B0007_1100046
台北市信義區公所
05/21/2008
公證法第2條第1項
第2條第1項規定
「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1.近代法院結婚公證書以A4格式核發,較為簡約,顏色為粉紅色頗受新人喜愛。 2.2008年5月23日起,我國國民結婚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在登記婚實施之前舉辦舊式結婚證書的展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