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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窗擊破器標示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6_0000007
統聯客運內
07/30/2008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5項
第19條第5項:「營業大客車業者應明確標示下列安全設備位置及操作方法:
一、緊急出口。
二、滅火器。
三、車窗擊破裝置。」
1.此班統聯客運的車窗擊破器可見的只有兩支,其他的找不到,這兩隻都在天花板,其中一隻在前面,坐第一排的乘客座位有提高可以輕易拿到,但是第二支在天花板的逃生門旁,上面有貼封條。 2.統聯客運的車窗擊破器除了數量有點少外,位置也不太好,置於天花板處雖然免於讓小孩子等人把玩的機會,卻也降低了在緊急時拿到的方便程度,有失車窗擊破器原本所欲達到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