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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窗擊破器標示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6_0000005
公車內
07/27/2008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5項
第19條第5項:「營業大客車業者應明確標示下列安全設備位置及操作方法:
一、緊急出口。
二、滅火器。
三、車窗擊破裝置。」
本次資料蒐集所觀察的車窗擊破器屬安全,拿起來還會逼逼叫,這時候司機就會叫你放回去,不會有遺失的危險或成為把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