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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窗擊破器標示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6_0000006
高鐵車廂內
08/03/2008
鐵路法第59條第1款
第59條第1款:「經營旅客、物品運送之鐵路機構,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對行車路線之坡度、彎度、變電站、電車線、電力調配、列車調配 、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標誌、號誌、看守人及車站之設施應妥善規劃設計,並設有旅客在站之安全措施。」
高鐵車廂內的車窗擊破器很明顯,並且有警告標示,警告人們不可以隨便拿取否則自負民、刑事責任,資料蒐集者認為,這有點難以理解,在只是試拿的情況下,高鐵公司可以藉由民刑法相繩於他方嗎?或者只為達阻嚇之效所有的封條語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