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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絕參觀P3級防彈實驗室請勿靠近

C.告示資料庫〈三〉:人身安全
C0008_1000048
台大醫學院
05/12/2008
醫療法第56條
第56條:「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
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P3, BSL3)係為研究具高傳染性之第三級病原體而設,故以門禁管理之,僅允許受認證之研究人員進出。但於其外圍與內部實驗設備及出入口,均仍張貼生物危害警示標誌以為警告。